发表时间:2025年02月11日 04时 作者: 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阅读:0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
以案说纪——咎莫大于欲得
——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、副主任李维元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
李维元,男,1964年1月出生,1984年7月参加工作,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2024年4月,李维元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。2024年7月,因犯受贿罪,李维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。
一、放松自我约束,底线失守
自2003年起,李维元先后在平罗县多个重要岗位担任“一把手”。长时间的“一把手”经历,让李维元自我感觉良好,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锤炼。他在学习时不用心不入脑,基本是读读文件、抄抄笔记,讲党课时照本宣科,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念稿子走过场,正如他在忏悔书中所写:“我在理论知识、纪法学习上严重缺失,心无敬畏,这些年没有潜心学习过一次理论,没有研究过一次纪法,之所以走到今天,究其原因还是犯了‘软骨病’,精神上‘缺钙’。”理想信念的缺失,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严重错位,让李维元毫无纪律规矩意识,擅权妄为,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“资本”。
2009年3月,李维元在担任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后,由于单位工程项目较多,前来请求帮忙的人多了起来,他与商人老板的交往更加频繁。在与商人老板交往时,李维元看着他们过着富足的生活,消费时一掷千金而面不改色,感觉与他们相比,自己有能力、有本事,却只能靠着工资生活,工作辛苦、生活清苦,心态逐渐失衡,萌生出“以权谋财”的错误思想。
李维元看到商人老板们在自己“关照”下,一次次做成了项目、赚取了利润,觉得没有自己帮助,他们不可能赚到钱,认为帮老板办了事,收些好处是理所应当的。2010年至2013年,李维元利用担任平罗县教育体育局局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个体工程承包商朱某某、邵某某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,先后通过收受他人房产、置换车辆变相收受差价等方式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81.16万元。
二、被物欲左右,擅权妄为
李维元权力观严重扭曲,认为“有权就能换钱”。一些不法商人老板为获得平罗县教育系统工程项目,经常邀请李维元吃饭喝酒,他逢请必应、逢酒必喝,与这些商人老板们打得火热、乐在其中。商人老板为他送上“红包”、名烟名酒,李维元每次都是欣然收下,在母亲去世、儿子结婚时,商人老板们送上的礼金他毫不推辞。
2011年,李维元任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,未经会议研究,擅自决定由该局会计陆某兼任平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计,违规领取兼职报酬。2013年“五一”假期,李维元欣然接受朱某某的邀请到海南省海口市旅游,并专程到某售楼中心看楼盘、选房子。李维元看中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住宅,“小兄弟”立刻心领神会,现场交了定金,并分4次支付了60余万元购房款。2013年11月,他违反选人用人有关规定,批准将一名临时聘用人员转为财政供养人员,使其一直违规领取工资、奖金。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找到他“求关照”时,他不顾班子成员提醒,违规向下属暗示该建筑企业资质较好,通过打招呼或亲自参与评标打分的方式,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发包,为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,违规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所送名贵香烟、高档白酒等好处。
三、对抗组织调查,徒留悔恨
李维元置党纪国法于不顾,一边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,一边耍小聪明,采取多种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,认为只要敛财方法巧妙,组织就查不到,可以当官发财两不误。
李维元看到邵某某开着一辆高档越野车,他心动了。在他的暗示下,邵某某“主动”要求与李维元换车,最终李维元以自己一辆价值10余万元的轿车换来邵某某一辆价值28万余元的越野车。2018年,李维元为防止此前收受海口房产的事情暴露,以一套位于平罗县城价值5万多元的六层阁楼和一辆即将报废的轿车抵顶“小兄弟”朱某某代付的60多万元购房款,并美其名曰“还款”。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,李维元竟然说“换车”“买房”都是老板们主动要求的,自己是在帮“朋友”解决个人问题,并表示老板有可能是别有用心,但自己什么都不知道。
“没有好好珍惜组织的培养,纪法学习严重缺失,这种长期的自我感觉良好、想当然的心态,使自己麻木不仁。”李维元忏悔到。忘却了初心使命、辜负了组织信任,痴迷金钱、滥权谋私的李维元,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愿望成为了泡影,留给自己的只是无尽的悔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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