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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小课堂】2025年第3期

发表时间:2025年03月11日 05时 作者: 来源: 阅读:0

承租人欠租,出租人“扣留”场地留下的财物合法吗?

承租人租赁场地但无力支付租金,出租人可否留置场地内的生产原料和设备等动产呢?

【基本案情】

广西某生物公司(以下简称生物公司)是一家从事生物有机肥生产、销售的企业,因生产需要租赁崇左某化工公司(以下简称化工公司)厂房用于生产、存放肥料。承租一段时间后,生物公司决定不再租赁厂房,但撤离后尚存部分生产原料及机器设备未搬运完,也一直未支付租金。化工公司两次致函要求处理上述物品及支付租金,均未得到回应。化工公司遂于2023年3月1日起以享有留置权为由,“扣留”生物公司未搬走的生产原料、一辆叉车和一辆装载机车。

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,化工公司起诉要求生物公司支付拖欠租金,依法对“扣留”的生产原料、叉车、装载机车享有留置权,并且享有优先受偿权,生物公司认为,化工公司“扣留”上述动产的行为属于侵犯生物公司的所有权,应立即返还,否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【法院审理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生物公司应支付拖欠的租金,但化工公司是否对“扣留”动产享有留置权,关键在于其是否合法占有生物公司留在厂房的动产。生物公司对存放于化工公司厂房内的物品自行管理,未将相关物品交由化工公司管理或保管、保存,化工公司对厂房内的物品并不构成合法占有,不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,不享有留置权。因此其主张享有留置权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法院一审判决生物公司向化工公司支付租金,驳回化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。

化工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其认为,两家公司均是企业,企业之间的“扣留”适用商事留置条件。商事留置不要求债权与留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“扣留”厂房内的生产原料、叉车和装载机车已经构成合法占有,在生物公司没有如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,两次致函提醒后“扣留”,符合法律对留置权行使的规定和程序。

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双方都是企业,适用商事留置,化工公司可以留置与其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,但前提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。在本案租赁合同关系中,标的物是案涉租赁场地,而非生物公司放置于厂房的生产原料、叉车、装载机,化工公司并非合法占有案涉物品,不享有留置权。故维持原判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,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,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,债务未获清偿之前,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,并有权就留置动产优先受偿。换而言之,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,满足条件就能成立,成立条件包括:

一是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,这种合法占有一般是指因保管合同、运输合同、加工承揽合同等关系对动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、控制或者支配,需注意的是,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,不能成立留置权;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;三是债权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。如有偿保管合同中,甲受托保管乙的电脑,乙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,甲基于保管关系,既满足“同一法律关系”,又满足“合法占有”,据此有权对乙的电脑行使留置权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,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:债权人留置的动产,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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